貴州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各種形式和載體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應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移交、管理和使用城鄉建設檔案。
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城鄉建設檔案實行城縣人民政府屬地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確保城鄉建設檔案與城鄉建設的協調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省級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
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市、縣城鄉建設檔案館(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城鄉建設檔案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管理以下檔案:
(一)城鄉勘察規劃檔案;
(二)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三)城市規劃區各類地下管道工程檔案;
(四)文物保護檔案;
(五)城鄉建設基礎檔案;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城鄉建設檔案。
第九條 城鄉勘探、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壓覆礦產等城鄉規劃所需的地質工作成果報告;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復印件;
(三)城鄉地形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考成果檔案;
(4)城鄉、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近期城鄉建設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各專業、專項規劃文本、圖片及相關基礎文件、電子檔案。
第十條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廠、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福利等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道路、輕軌工程、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及排水管網、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相關現狀圖;
(3)公共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水源、城市供水廠、站、管網及附屬設施、城市燃氣儲氣庫、站、管網及附屬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工程檔案及相關現狀圖;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運輸站建設、汽車長途客運(貨運)運輸場(站)設施、機場、港口碼頭、鐵路隧道、河流、公路、輸油、輸氣管道及相關現狀圖;
(5)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景區、古樹保護、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等;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處理設施、公廁、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郵政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及相關現狀圖;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建制鎮、集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設工程檔案;
(10)在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方向及相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各類地下管道工程檔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電、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道(道)工程檔案及綜合管道圖。
第十二條 文物保護檔案包括歷史照片、圖片、歷史記錄、修復記錄等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如革命遺址、紀念建筑、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基礎檔案包括以下檔案:
(一)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物、地名、建設設施發展史等文件;
(2)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市政公用事業、土地、環境保護、文物、園林、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
(三)城鄉建設文件、規劃、統計設計、施工技術規范、標準圖等。
第十四條 房地產所有權檔案是城鄉建設檔案的一部分,包括:
(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認、房地產權屬轉讓變更、其他權利設置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屬定位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3)房地產產權登記形成的各種文件和材料,包括房屋登記簿、房地產登記申請、收據存根、所有權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察調查表、墻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登記申請表、房地產稅收據存根等;
(4)反映和記錄房地產所有權的信息,包括統計報表、攝影、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CD等;
(5)其他關于房地產所有權的文件,包括房地產所有權凍結文件、房屋所有權管理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所有權證書、契證、賬戶、簿、表格、卡等。
房屋所有權登記部門負責接收和管理房地產所有權檔案。
第十五條 將城鄉建設檔案(室)移交給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按下列時限移交:
(一)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給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
(2)城鄉規劃區各類地下管道工程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給項目所在地的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地下管道工程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后3個月內移交給工程所在地的城鄉建設檔案館(室);
(三)城鄉勘察規劃檔案、文物保護檔案、城鄉建設基礎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至5年內移交當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明確收集、編制、移交施工工程文件的責任和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認真收集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時移交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協助施工單位監督檢查各單位工程文件的形成、記錄和歸檔。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驗收建設項目檔案。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檔案后,應當出具城鄉建設檔案移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移交證明納入產權產權檔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原工程檔案,重新編制工程文件,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個月內移交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道工程檔案管理,未納入城市基本建設程序的地下管道工程管理,應當組織現有地下管道普查和補充測繪、普查和補充測繪成果和地下管道工程檔案,由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統一接收管理。
第二十條 地下管道工程覆蓋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道工程測量圖,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給城鄉建設檔案館(室)。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道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改、報廢、泄漏部分地下管道工程檔案,補充單位地下管道專業圖紙,并向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提交地下管道專業圖紙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秘密分類的規定確定,保密檔案的保存和使用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等保管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收集、安全保管、科學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形成、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移交的指導,并提供免費咨詢。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憑合法證明免費使用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利用建設地點及其鄰近地區的城鄉建設檔案,保證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質量。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便于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鐵路、交通、水利、機場建設、林業、文物保護等專業檔案與本辦法規定的城鄉建設檔案重疊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當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報告。
第三十三條 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活動形成的建設項目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生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