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繼承方式,規范活佛轉世事務管理。
第二條 活佛轉世應遵循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
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的宗教儀式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被廢除的封建特權。
活佛轉世不受任何海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和控制。
第三條 活佛轉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
(二)轉世系統真實傳承至今;
(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是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的寺廟,是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有能力培養和支持轉世活佛。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定不得轉世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不得轉世。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申請批準程序為:由寺廟管理組織或當地佛教協會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告,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其中,對佛教有重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審批活佛轉世申請,應征求相應佛教協會的意見。
第六條 對活佛的影響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經活佛轉世申請批準后,相應的佛教協會將根據活佛的影響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侶所在的寺廟管理組織或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靈童搜索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搜索。
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中國佛教協會確定。
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擅自對活佛轉世靈童進行搜索和鑒定。
第八條 歷史上,經金瓶約束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約束。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活佛轉世后,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對佛教有重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轉世活佛繼位時,批準機關代表宣讀批準文件,相應佛教協會頒發活佛證書。
活佛證書的樣式由中國佛教協會制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活佛轉世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活佛轉世后,其僧侶所在的寺廟管理組織必須制定培訓計劃,推薦教師候選人,經當地佛教協會審查,逐級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涉及活佛轉世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