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宗教事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確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規范宗教事務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宗教事務的管理。
第三條 宗教事務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責任原則?!∈小⒖h、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宗教事務部門)是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有關行政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職工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職工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的管理?!∽诮虉F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維護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不同宗教公民的團結。
第五條 經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審查批準后,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登記?!】h、區成立、變更、注銷宗教團體,由縣、區宗教事務部門報市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 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各自的章程。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協助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宗教人員和信徒進行愛國主義和法律教育。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章程的有關規定按時換屆,不得無故提前或者推遲換屆;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或者推遲換屆的,應當經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設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應當與信教公民民主協商選拔,并報當地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诮袒顒訄鏊芾斫M織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按時更換,不得無故提前或推遲更換,不得擅自調整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推遲或者調整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的,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磕?月底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向該場所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管理報告。
第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信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擔任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已經擔任的,應當辭職: (一)未經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正常選拔或同意,因個人原因外出云游、考察、學習、講學、探親或參加其他活動四個月以上的;?。?)未經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正常選拔或同意,因個人原因出國旅游、調查、學習、講座、探親或參加其他活動半年以上?!∽诮虉F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出國考察、學習、講座、探親或者參加其他活動的,應當向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第九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招收宗教學生,應適應其場所規模、培訓水平和自養能力?!≡谧诮袒顒訄鏊惺胀鈬诮虒W生的,應當向縣、區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十條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下列活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宗教事務部門的同意;宗教人員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當地宗教事務部門的同意,尊重有關宗教的信仰和傳統,遵守有關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 (一)在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出入通道設立商業服務網點; (二)在宗教活動場所重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三)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展覽的; (四)在宗教活動場所攝影、拍攝電影、電視片;
(五)在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外事接待活動; (六)采訪報道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_展前款第(五)項活動的,還應當向外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宗教教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宗教團體考核合格并頒發資格證書,報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方可從事宗教事務活動。 宗教團體應當定期對宗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書進行年度審查;連續兩年考試不合格的,吊銷資格證書。證書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的宗教職工,不得從事宗教事務活動。
第十二條 本市宗教教職人員在本市跨縣、區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擔任宗教教職的,應當經縣、區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區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本市宗教教職人員應邀主持市外宗教活動或者市外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或者宗教教職的,應當經本市有關宗教團體同意,并報市宗教事務部由市宗教事務部門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符合本市社會保障基本條件的宗教職工和宗教團體專職人員,可以自愿參加社會保險。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招聘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民主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稅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宗教團體應當設立財務辦公室,聘請專業財務人員管理財務;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設立專門的財務經理,一人不得兼任會計和出納。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向信教公民公布財務收支、接受和使用捐贈;每年2月底前,向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報告上一年度財務收支、接受和使用捐贈,并以適當的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審計制度,聘請專業審計單位對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或者專項審計,并向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 宗教團體以外的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設立或組織宗教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立宗教設施。
第十六條 集體宗教活動應當在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認可的場所進行。 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辦跨地區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大型宗教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需舉辦; (二)符合宗教教義、教規和宗教習慣; (3)有具體的活動計劃,包括事故應急預案;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舉辦大型活動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舉辦跨地區大型宗教活動的,應當在主辦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日前30日向市宗教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并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笮妥诮袒顒討敯凑张鷾蕰r間、地點、范圍和通知中規定的其他具體要求進行。 參加跨地區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人員和信徒,應當接受大型宗教活動組織者的統一管理,按照大型宗教活動計劃的要求參加相關活動,不得干預大型宗教活動組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不得干預大型宗教活動的組織、管理等正常事務。 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的大型宗教活動或非宗教團體組織舉辦的與宗教有關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應加強對外來蘭宗教人員和信教公民的管理?!√m州教職人員和信徒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市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管理,不得干預市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不得擾亂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正常秩序?!〈砼嘤?、云游、掛單等非常居民必須持有當地宗教團體或者宗教事務部門的證明和身份證,由負責接待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辦理暫住登記等相關手續?!∪魏巫诮袒顒訄鏊坏昧粼诰惩馊藛T和身份不明的人員。
第十九條 禁止亂建寺廟?!〗乖谧诮虉F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建造或制作大型露天宗教雕像或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觀?!∥唇浺婪ㄅ鷾?,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雕像或者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觀。 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的拆除費用。
第二十條 宗教團體及其成員應當接受信教公民的監督?!‘斝沤坦駥ψ诮虉F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及其成員有不同意見時,應當通過正常渠道向宗教事務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诮淌聞詹块T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信教公民反映的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反饋信教公民。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進入位于景區、城市園林、旅游景點等景區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需要購買景區門票的,門票免收;除索道、觀光車、游艇等服務項目的費用以及與宗教活動無關的旅游、參觀點門票等費用外: (一)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工作人員; (二)與景區宗教活動場所屬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持有皈依證等有效證件,在傳統宗教活動日進入景區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為同一宗教的信教公民; (4)其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務人員代表持有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公函,與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交流活動。 有關宗教團體應當出具和管理前款所述皈依證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二條 宗教事務活動違反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違反其他行政規定的,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1996年12月25日發布的《蘭州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